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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高陵蓝田三区县 划定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区域

三秦都市报 2018-02-12 02: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文锦)2月11日上午,阎良区铁腕治霾办联合区级八部门开展了“不燃放烟花爆竹,写春联送祝福”宣传活动,号召全区人民从自身做起,自觉做到不燃放,一起参与航空城的蓝天保卫战。与此同时,蓝田、高陵等县区也同时开展“不燃放烟花爆竹,过绿色环保春节”活动,并公布禁燃禁售区域。在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阎良区将行政区内的“京昆(西禹)高速路以东,关中环线(107省道)以南,西咸二级路以西,水腰路以北”区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区域。春节期间,将实施最严格的管控措施。要求各镇街、开发区通过“网格化”管理手段,发挥社区、村组、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力量,联合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实行定点值守、巡查监管制度。同时,春节期间各镇街、开发区及区级相关部门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将实施追责。

蓝田县划定县门街以北,玉泉路、新城路以西,北环路东段以南,蓝新路(北小十字至县门街十字)以东区域(含外线临街门店)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限制销售、燃放区域为:南河桥河滨河北路以北,信天游路-312国道-白马河以南,312国道与白马河交叉延伸至灞河以西,滨河东路以东。该区域内(不包含禁止区域)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初二至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以上区域可以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高陵区划定城区东至水景公园十字鹿景路,南至江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高油路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国家机关、公园、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输变电站和其它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各相关单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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