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警方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0起
新修订《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获悉:截至12月21日共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10起,处理违法人员11人,拘留2人、警告3人、罚款6人。 记者 熊玺
未央分局:2017年12月12日,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西安市未央区阁老门村有人燃放放烟花爆竹。接指令后民警迅速到阁老门村川湘人家的饭馆,由于饭店今天开业,为了庆祝燃放一鞭爆竹。违法行为人李某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进行行政罚款300元的处罚。
碑林分局:2017年12月16日15时许,任某经营的天月宫秦腔茶座,因开业庆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经询问,任某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任某罚款三百元。
2017年12月20日中午11时37分37秒,交大三村老客栈酒店门口,报警人称在上述地路过时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情况。11时42分,处警民警杨彦梨、汪瑞敏赶到现场时,现场已经被清理,未发现有烟花爆竹痕迹。经现场了解得知,因有客人给孩子在老客栈酒店过百日,在未经酒店经理允许的情况下私自燃放一小鞭鞭炮,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民警杨彦梨、汪瑞敏对老客栈酒店经理予以警告,告知其再不允许发生类似情况。
浐灞分局:2017年12月18日09时许,浐灞生态区浐河东路水岸东方小区三期14号楼楼下,周某因为搬家乔迁之喜私自在14号楼下燃放烟花爆竹四捆,被群众举报,经调查周某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周某罚款300元。
新城分局:2017年12月9日,太华路派出所警务站接到110转群众报警称在辖区八府庄园十字以东50米处有一个新开的餐饮店开张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店名称为:鱼先生纸包鱼店前有大量已经燃放的烟花爆竹,即当场向该场所负责人靳某出示工作证件,将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询问。
靳某供述其于2017年12月2日在渭南市蒲城县购买了700余元的烟花爆竹后储存于鱼先生纸包鱼店内,在2017年12月9日中午该店举行开业仪式时燃放。靳某对违法储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之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太华路派出所对其违法储存烟花爆竹之违法行为依法行政拘留五日;对其违规燃放之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蓝田县局:2017年12月9日蓝田县公安局焦岱派出所民警联合蓝田县烟管办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蓝田县焦岱镇柳家湾村曹西利经营的商店内有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经调查,共非法储存烟花30件、炮竹17件零2盘。该局对曹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收缴了全部非法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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