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行政区内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

西安商报 2021-11-01 00:40 大字

应按配建比例足额建设自持租赁住房

本报讯(记者刘聪颖田恒)10月29日,西安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配建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应按整幢或整单元方式集中配建,不足整单元的,按由低至高的顺序提供房源。

根据《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市建发〔2021〕6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租赁住房项目设计文件审查、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办理、对外公开租赁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配建租赁住房足额建设、按期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内(不含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蓝田县、周至县和航空基地)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应按照土地“招拍挂”竞拍确定的宗地地上住宅规划建筑面积配建比例,足额建设自持租赁住房。自持租赁住房应按整幢或整单元方式集中配建,不足整单元的,按由低至高的顺序提供房源。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不低于10年,自持起始时间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算起。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配建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划审批意见中予以载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单体建筑设计时,应明确配建自持租赁住房的具体套型、房源位置,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备注;房产测绘机构接受委托实施测绘作业,应依据《西安市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测绘成果报告(含预测及实测)中将“自持租赁住房”具体房源予以备注。

各区县住建局、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时,要对项目配建自持租赁住房情况依据《合同》进行复核,在自持年限内,整幢自持租赁住房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现房销售备案手续;非整幢配建自持租赁住房房源不予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现房销售备案范围。

自持租赁住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合同》、实测绘报告等资料将房源信息录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并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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