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高陵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高陵税 税通〔2020〕29350号

西安日报 2021-04-15 08:42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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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你单位位于泾渭镇七路、土地使用证号为“高国用〔2009〕第49号”、面积为1624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在2019年5月17日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拍卖价格62090000.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仍未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通知内容:对你单位应申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税务机关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核定征收。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高陵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高陵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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