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试点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宅

陕西农村报 2020-05-06 05: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晓强)4月29日,记者了解到,省农业农村厅日前批复,在西安市高陵区等12个县(区)开展为期3年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省级试点,进一步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期限为3年。西安市高陵区、宝鸡市陇县、咸阳市礼泉县、铜川市宜君县、渭南市白水县、延安市富县、榆林市神木市、汉中市城固县、安康市平利县、商洛市柞水县和杨陵区、韩城市等12个县(区)被确定为试点县(区)。

批复要求,各试点县(区)要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试点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重点工作,强化保障措施。

在试点工作中,要严守法律和政策底线,维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途径,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合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等工作,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引导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要支持各地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盘活利用工作的奖励、补助等,支持结合乡村旅游大会、农博会等活动向社会推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要不断培育盘活利用主体,创新盘活利用机制,推进盘活利用示范,探索盘活利用的有效途径和政策措施,助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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