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死亡债权债务怎么办?
胡丽萍董丽君高虎
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完欠款的情况下死亡,其生前的债务就不用偿还了吗?
作为申请人,如果意外身亡,申请人的权利能不能延续给子女呢?
案情
2004年,荣某与田某因借款发生纠纷,荣某将田某起诉至西安市高陵区法院,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田某付给荣某人民币59910元。
判决生效后,田某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荣某于2005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田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来,荣某发现田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
审查
高陵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荣某以被执行人田某患脑出血瘫痪不起、家庭条件差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该案执行终结。
2019年9月9日,荣某的三个女儿作为申请执行人,将田某之子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院立案后经调查了解,荣某已病故,其立有遗嘱,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自己的三个女儿,而被执行人田某也已病故,其名下有拆迁安置房屋,由其子继承。
审判
为了解决该案,执行法官李玉龙多次到田某所在村组了解核实其家庭财产状况,了解到其子已经继承了田某的遗产,法官多次与田某之子进行谈话,明确告知其已经被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并劝说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若拒不履行,法院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多次推心置腹交谈后,田某之子最终同意将自己所继承的父亲遗产,用于偿还父亲生前的借款。
2019年11月25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田某之子现场给付案件款。至此,历时15年的借款纠纷顺利执结。
说法
对此,高陵区法院执行法官李玉龙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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