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二审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本报讯(记者 崔福红)12月27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安桥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二审宣判。以马安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同案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罚。
西安中院经二审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马安桥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便利,笼络村委会干部,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刘宏刚、尤占峰为其充当“保护伞”,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诈骗、贪污、行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据此,西安中院认为,马安桥等21人已分别或共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其中被告人刘宏刚、尤占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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