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均已去世 胜诉方如何讨回债务 法官:遗产继承方要承担偿还责任

三秦都市报 2019-11-29 01:18 大字

11月25日,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历时15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已死亡的特殊借款纠纷。

2004年,荣某与田某因借款纠纷起诉至高陵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田某付给荣某人民币59910元。判决生效后,田某未自觉履行,荣某于2005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田某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被裁定中止执行。后荣某发现田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2年7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审查立案,但在执行过程中,荣某以田某生病、家庭条件差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该案执行终结。

今年9月9日,荣某的3个女儿又以自己为申请执行人、田某之子为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立案后经调查了解,荣某已病故,立有遗嘱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3个女儿,田某也已病故,名下有拆迁安置房屋,由其子继承。

为了解决这起旧案,执行法官李玉龙多次到田某所在村组了解核实其家庭财产状况,了解到其子已经继承了田某的遗产,遂明确告知田某之子已经被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最终,田某之子愿意以继承的遗产偿还其父生前借款,并于11月25日,主动到法院处理此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田某之子现场给付案款,该案顺利执结。

办案法官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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