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劝架”酿惨案

西部法制报 2019-10-21 10: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马文青通讯员马海洋)近日,西安市高陵区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

2018年的一天,王某与尚某、张某等四位好友在自己所开的饭店吃饭喝酒,其间,尚某与张某酒后发生口角大打出手,被其他人拉开后,二人又到店外争吵。王某见状,立即从店内拿出两把菜刀,对二人说:“这有两把刀,看你们谁能砍过谁!”尚某遂用王某提供的菜刀将张某左侧面部砍伤,经司法鉴定,张某面部刀伤构成重伤二级。

审判中,尚某因具有自首、赔偿等情节,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判处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王某持刀“劝架”,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点评:

劝架、调解纠纷等应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激化矛盾。本案中,王某“持刀劝架”,本意是劝架,但他向正在打架的尚某和张某提供菜刀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致使尚某持刀砍伤张某构成重伤的结果。王某虽辩解是为劝架,但无论从其语言还是从其行为来看,王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后果,却放任后果发生。综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办案检察官最终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作出判决,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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