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中院宣判两起恶势力团伙成员上诉案 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晚报 2019-06-19 04:36 大字

任某英等7名被告在二审庭审现场记者 刘晓云 摄6名被告在二审庭审现场记者 刘晓云 摄

任某英杜某等恶势力团伙成员上诉案

本报讯(记者刘晓云)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某英、杜某等恶势力团伙人员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任某英、杜某等7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某英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纠集人群,逐渐形成了以任某英、杜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横行乡里,在高陵地区造成了恶劣影响。孙某还伙同他人实施了一起行政违法事件,造成了2人轻伤、4人轻微伤、财产损失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在西安市高陵区部分地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任某英、杜某等11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任某英还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任某英还伙同他人于2014年4月实施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根据11名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判决被告人任某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1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9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4年10个月至1年2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任某英、杜某、孙某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英、杜某、孙某等人或三五成群,或伙同他人,以“看不顺眼”“为人报仇”“强揽土方工程”“给人帮忙”等为由,随意追逐、殴打、辱骂他人,毁坏公私财物,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某王某等恶势力团伙成员上诉案

本报讯(记者刘晓云)6月18日上午,西安市中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石某等6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影响较大的涉恶犯罪团伙案件。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某、丁某某、周某、张某某为赚取差价,牟取利益,自2018年3月起,开始在西安非法收购信用卡,然后通过石某跨国邮寄给在菲律宾的胡某(已抓获)。

截至案发,上述团伙共收购信用卡147张,经核实石某获利4万余元、王某获利5万余元、李某甲获利2万余元、丁某某获利7万余元、周某获利7000余元、张某某获利3万余元。

从2018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王某、石某等人卖给胡某的信用卡出现卖卡人挂卡取钱的情况。胡某发现该情况后将卖卡人员信息发给王某、石某,并指示二人负责追款。石某和王某、李某某等人商量,不管是谁的卡被挂卡取钱,要账时大家都互相帮忙,石某叫来潘某某协助大家追账,并提供车辆供追账使用。

后在2018年4月17日至5月初,该6名被告人分别采用言语威胁、恐吓,拳打脚踢,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向孙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家中追款,导致其中一名被害人的奶奶受伤。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石某、王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非法自实施第一次犯罪活动以后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西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石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6名被告人5年10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对涉案赃款判决继续予以追缴。

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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