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扫黑除恶第一案宣判 犯罪集团11名成员均被判有期徒刑
宣判现场通讯员赵轮 首席记者张志杰 摄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志杰实习生吴珍萍通讯员赵轮)4月2日上午,高陵区法院依法对任某某、杜某等11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11名成员均获刑。该案为高陵区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任某某经常以吃饭喝酒的名义,与杜某、孙某等11人相互纠集,逐渐形成以任某某、杜某为首要分子,孙某、刘某等为重要成员,邵某、白某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有事”为暗语,采取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及打砸损毁他人财物等暴力手段,在街道、工地等场所进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从2017年1月到2018年5月,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各被告人三五成群或伙同他人实施了5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和1起行政违法行为,任某某还于2014年4月实施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活动。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杜某等11人通过在人员密集、商户众多的市场附近或建筑工地实施多起犯罪活动,采取持关公刀、洋镐把等凶器公然砍砸,追击等暴力手段,造成多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任某某等11人目无国法、肆意妄为,因私怨、因义气、因逞强、因琐事,持关公刀、洋镐把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对多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不法侵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某某为泄愤报复,纠集人员打砸他人服装店,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任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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