绳愆纠谬立法院公信权威
泾渭分明,是高陵区的地理美景,同时也是高陵区法院的工作追求。该院用铁军铁案的审判态度,来回应群众的司法期待。本期院长讲故事《绳愆纠谬,立法院公信权威》是高陵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效海讲述的。
今天,我给大家讲述的办案故事是高陵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此案涉及三方当事人,原告是兴盛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兴盛工会),被告是太阳防水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公司),第三人是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被告太阳公司与第三人兴盛公司曾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太阳公司将兴盛公司起诉到高陵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兴盛公司向太阳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60490.13元。兴盛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于是太阳公司向高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将原告兴盛工会资金集中户中的存款294500元予以扣划。扣划后,原告兴盛工会向高陵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法院执行错误,不应当将工会财产作为公司财产进行扣划,但高陵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请求。之后,原告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就是本案。
此案中,原告兴盛工会提起诉讼:高陵法院执行的账户是独立于兴盛公司财产的工会财产,并且账户的户名明确显示为工会资金集中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立即停止对兴盛工会委员会资金集中户的执行,并返还已经扣划的存款。
拿到案卷后,合议庭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研究。首先,原告兴盛工会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能否因之而提起诉讼。其次,公司的工会账户和公司账户是否各自分立。第三,原告和第三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损害执行案件申请人太阳公司的情形。最后,高陵法院在执行中是否存在执行错误而需要纠正的情形。
经审核确认,原告兴盛工会具有独立的工会法人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原告的主体资格已经清晰,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案情的法律事实也已经很清楚,高陵法院执行部门扣划的财产是兴盛工会所有,且没有证据证明兴盛工会和兴盛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此案最终判决:立即停止对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资金集中户的执行,并向其返还已经扣划的存款294500元。至此,本案纠正了以前执行部门的错误,使原告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件的质量问题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重点,案件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的看法。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错误是难免的,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一定的方法及时补救,纠正错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继续做到心系人民,对法律心怀敬畏,办理出更加完美的案件,来回应公众的期待。
记者金明刚通讯员徐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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