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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成违法挡箭牌:用人单位难逃责

陕西工人报 2017-07-31 09:08 大字

在现实用工中,很多企业以工程转包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省总工会特邀律师余伟安及其团队在近年来处理的劳动者维权案例中,也不止一次碰到过类似的情况。

工程层层转包

工伤责任不能转嫁

2016年6月,老李进入西安某建筑公司位于高陵区的工地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

当年9月某日,老李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老李儿子小李向该公司主张工亡待遇未果,委托省总工会特邀律师余伟安团队代理本案。

该建筑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举证《劳务合同》,证明高陵区工地所有劳务均已转包给陕西某劳务公司,试图否认与老李存在劳动关系。律师前期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成功取得部分录音及书面材料作为证据,并最终经过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高陵区仲裁委和高陵区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建筑公司虽已经将劳务转包给劳务公司,但公司本身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通过律师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证明死者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不影响其与死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经西安市高陵区仲裁委裁决,确认老李与陕西某建筑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该建筑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高陵区人民法院,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再次维持原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入职一周发生工伤

单位以小时工为由拒绝赔付

田某于2015年2月4日经人介绍,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合作商华润万家西安咸宁店,担任促销员,华润万家为其办理了入职手续,2015年2月11日正式上班,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18时。

当年2月17日晚20时左右,田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勘察现场无法查明肇事者,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无事故责任。

事后,田某妻子张某向北京某商贸公司主张田某的工亡待遇,未果。遂委托余伟安律师团队姜月月、贠梦辰等律师代理本案。律师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确认田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北京某商贸公司辩称,田某以小时计算报酬,每天结清报酬,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面对这样的托词,代理律师深入了解得知,田某在该公司展台从事生鲜冷肉销售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该公司向田某支付工资,同时接受该公司委托华润万家超市的管理。以上都表明田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西安市仲裁委也认同律师观点,裁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该公司不服,后又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法院皆判决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之后,律师代理张某申请工伤认定,西安市新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死亡为工亡且已生效。

目前,老李和田某的工亡相关赔付工作正在办理中。余伟安律师称,像此类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屡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想方设法回避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想逃脱对劳动者的责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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