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张端)记者27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及各开发区辖区范围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制定。从事本市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房地产评估相应资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复核、鉴定活动。评估机构选定方面,《办法》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报名起止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及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照有关规定,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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