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遛狗不拴绳”违法 狗主人该管好手中拴狗绳了
“遛狗不拴绳”一直是网络上的热点话题。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4月23日,西安市养犬服务平台也发布了该消息。相关部门将有哪些行动?市民网友还有哪些期待?记者就此进行了走访。
直击狗主人遛狗主动放开拴狗绳
4月19日10时许,唐城墙遗址公园(木塔段)里,十多个孩子在沙坑里玩耍,还有孩子在不远处城垛造型的围栏里攀爬,家长们就坐在临近20米左右的休闲长廊上玩手机。这时,有一位女士带着一只牧羊犬靠近了这一区域,她将拴狗绳拿在手里,并不算小的牧羊犬走在前面。有几位家长见状,警觉地站起身,准备保护自己的孩子。
见此情景,记者提醒该女士:“小心狗狗把孩子们吓着了,还是拴上吧。过了五一,遛狗不拴狗绳就是违法行为了。”听到记者提醒,该女士立即给自己的牧羊犬拴上了狗绳。她说:“其实是我主动放开的,家里地方太小,它不自在。牧羊犬很听话、很聪明,性格也温和,它就是想玩一会,不咬人。”记者此前先后在沣惠南路牡丹苑附近街心公园、大庆路街心公园、环城公园东门外、长安区樱花广场、北辰二社区、曲江龙湖星悦荟附近、建工路街心花园、电子三路等处提醒过遛狗不拴绳的市民,大多数被劝者听到提醒均能立即给狗把绳子拴上,也有被劝者口头答应,但立即走远并无实际行动。另外,进一步沟通中,绝大部分遛狗者均承认:“遛狗时大多数时候都会主动放开拴狗绳,这样狗能自在点。”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坚信自己家狗非常乖,不咬人。
现状庞大基数是管理最大难题
针对街头频频出现遛狗不拴绳的现象,目前相关部门都做了哪些工作?对此,记者采访到了公安长安分局治安大队限养办负责人曹照海。
曹警官说:“从辖区特点来说,长安区有主城区、有农村、有城乡接合部、有城中村,各区域交错,辖区面积也比较大。他们目前还是按照《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来进行管理,总的来说,庞大基数是管理中最大的难题。”
据了解,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先后有10多个省、近60个城市出台了关于犬类管理的办法或规定,相关地方法规约70部。西安早在26年前就出台了《限制养犬条例》。新修订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对于犬主出现遛狗不拴绳、不携带养犬登记证等违规行为,第一次查处批评教育;第二次依法进行处罚;第三次直接拉入“黑名单”,吊销养犬登记证,5年内不得再次养犬。该《条例》被称为“最严养狗条例”。
曹警官说:“从2017年起,长安警方成立了专业的队伍,在滦镇街道泉子头村建成了犬只收容所,购置车辆雇佣专人开展犬只收容。经过正规化、专业化的努力,目前长安辖区主城区街面流浪犬、无主犬存量基本为零。与流浪犬、无主犬管理收容相比,长安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很多群众还依然保持着宠物狗散养的方式,甚至将限养区以外的持证大型犬偷偷挪移到居民小区内的家中饲养,这些情况在日常监管中,难度非常大。目前,公安机关持续联动村委会、社区、物业,宣传《条例》,引导群众文明养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希望养狗人士能更加自律。”
提醒新法明确遛狗不拴绳是违法行为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狗牌,并采取系狗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而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该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犬只饲养人不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在携带犬只出户时不按规定佩戴狗牌并系狗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民警提醒,以后狗主人无论身处哪里,一定不能解开狗绳,让狗撒欢儿,拴绳是必须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市民应该全社会齐心协力行动起来
5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后,遛狗不拴绳是违法行为,你知道吗?4月24日,记者以此为话题,进行了随机街采,并在多个小区业主群里发起了讨论。
市民董女士说:“有人喜欢宠物狗,也有很多人不喜欢。一直以来,我就有这样的困扰,我们小区有个大黑狗,遛狗的时候主人不拴绳,说很乖,不咬人,但我认为狗对于主人来说很乖,对于别人就是未知数了。绳子的作用,其实更多的是让别人放心。”
市民周先生说:“我家有只泰迪叫小米,今年3岁,已经是我们家的一份子。我工作太忙,我母亲常常帮我遛狗,我会叮嘱她遛狗时一定要拴绳,一方面是担心不拴绳会和别人产生冲突,另一方面,也确实要考虑到并不是每一个人都爱狗。”
在记者采访中,多位市民表达了对“遛狗不拴绳”入法的期待。市民常先生说:“就像10年前醉驾入刑,当时大家观点也不一致,但如今回过头来看,有法律的支持绝对是利大于弊。毕竟对每个人来说,首先是公序良俗,其次才是法律法规,对宠物的管理其实体现了主人的素质。”
除以上观点外,也有市民提出期待和担忧。
网友晓菁说:“城市居民养狗之风日盛,但养狗人的文明意识和公德意识还需要时间来提升。治理‘狗患’不能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一个部门,应该是全社会都行动起来。”
网友“盛放的静谧夏花”说:“我在物业工作,了解爱狗业主的需求,知道其他业主的诉求,对社区民警工作也很了解。我们之前经常接到投诉,说的就是养狗的业主出门不拴绳扰民。我们进行过摸底,民警和我们工作人员挨家挨户上门去做工作,检查有没有办证,是否存在大型犬只,对扰民的予以警告,要求大型犬只移出限养区。但说实话,物业和警方各类工作都非常多,仅此一项就耗费了大量人力。”
律师期待完善实施细则让法落在实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出门,应当采取佩戴犬牌和系犬绳措施,如果未采取,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携带犬只出门采取措施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
赵良善介绍,至于举证责任,原则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动物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有责,也就是说被侵权人无需举证,只需要在受到侵害后及时报警或者寻求物业帮助。
赵良善称,针对如何执法,目前,《动物防疫法》只确定了携带犬只应当佩戴犬牌的义务,但是未约定如果未佩戴该当如何,即未确定违法后果,所以在街道办事处、政府等协调管理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发现违法行为但是无法采取具体执法措施的情况。《动物防疫法》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防疫具体办法的制定权,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动物防疫法》确定的违法事实内,可以制定完善的实施细则。比如,如果发现未拴狗绳的,可以劝解,或者发现次数且劝解次数均超过3次的,不允许携带犬只出门等,以落实法律的规定。同时,如果犬只伤害他人的,还可以做一些禁止性规则处理。比如,因为未按照规定携带犬只出门导致他人受伤的,除赔偿外,增加不允许携带出门等措施。
赵良善表示,“遛狗不拴绳”入法后,原有行政法规与《动物防疫法》冲突的部分或者有修订的部分,自然是无效的,其他没有冲突部分,继续有效。既然“遛狗不拴绳”已经入法,所以自然是违法行为,按照违法处理,不再按照原来的违规处理。
文/本报记者李佳图/本报记者代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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