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9起“渣土车”执法典型案例被通报

西安日报 2021-04-17 04:35 大字

4月15日上午,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9起“渣土车”执法典型案例。去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全市城管执法系统结合自身工作职能,不断加大固体废弃物执法工作力度,在加强渣土车违法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查处力度的同时,与市生态委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联动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案例一灞桥区枣园苏村东车牌尾号为0162的车辆违规倾倒建筑垃圾

2021年1月2日,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特检大队检查时发现尾号为0162的车辆在纺五路枣园苏村东附近倾倒建筑垃圾。

经调查,该车具备建筑垃圾清运资质,但在纺五路枣园苏村东附近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属违规倾倒,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拍照取证,同时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向执法相对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要求立即整改。1月8日,经案件审核后灞桥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向该车车主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责令该车主立即改正,拟处罚人民币1万元整。1月14日,行政相对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灞桥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将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并自行履行缴纳罚款,该案件办结。

案例二车牌尾号为B30S的车辆在建筑垃圾运输时密闭不严,造成沿途遗撒

2021年2月3日,灞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特检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某通车队的车辆(尾号为B30S)在灞桥区东李村清运建筑垃圾时,密闭不严,造成遗撒。

执法人员现场完成《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该车在渣土运输时存在密闭不严,造成沿途遗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2月5日,经案件审核,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有关标准,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灞桥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2021年2月8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三无资质车辆(车牌尾号0983)违法清运建筑垃圾

2021年2月7日,长安区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至长安区子午大道香积寺段时,发现车辆(车牌尾号0983)疑是违规拉运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检查。

经查,该车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完成《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案件审核,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随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月23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四西安某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Q172)向非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2021年1月24日,长安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滨河大道四府村菜市场时,发现西安某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Q172)正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经查,该车因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立案查处。2月25日经案审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随后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月26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五青海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638U)无资质清运建筑垃圾

2021年1月6日,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金茂六路南牛寺村段时,发现车牌尾号为638U的车辆疑是违法清运建筑垃圾。

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经现场核查,车牌尾号638U所有人为青海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该车辆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属违法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车辆及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1月18日,经案件审核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1万元。执法人员先后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月20日当事人自觉履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案例六西安市某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Z087)向非指定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

2020年11月29日,浐灞生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某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为Z087))在广运潭大道(秦汉大道-启源二路段)附近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随即对其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经现场核查,车牌尾号Z087所有人为西安市某鑫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其行为属向非指定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完成《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其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

12月16日,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经案件审核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人民币1万元的决定。执法人员先后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办结。

案例七陕西某壹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X06N)向非指定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

2021年3月18日晚,国际港务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欧亚大道与港兴二路十字时,发现陕西某壹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尾号X06N)正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车辆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但该车无建筑垃圾倾倒行政审批手续,属建筑垃圾运输人向非“指定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其行为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经案件审核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处1万元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依次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4月7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八西安某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Y110)运载建筑垃圾向非指定消纳场所倾倒

2021年3月10日凌晨,国际港务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潘骞路与210国道交汇处西南侧时,发现西安某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尾号Y110)疑为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经现场核查,该车辆属未经批准擅自向非指定消纳场所倾倒建筑垃圾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经案审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1万元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依次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3月16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九西安东港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8605)运载建筑垃圾向非指定地点倾倒

2021年3月23日,西安国际港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三河一山”兰家庄段进行巡查时发现,西安东港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车牌尾号8605)正在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检查。

经查,该车辆无建筑垃圾行政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勘验、拍照、录像,完成《调查询问笔录》,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经案件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1万元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2021年3月24日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办结。(刘俊锋)

新闻推荐

央行连续出拳打击反洗钱违规 涉及反洗钱不力 长安通被罚57万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西安长安通支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安通)及相关责任人开出罚单。反洗钱不力,长安通及责任人...

长安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长安区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