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送他人抚养,亲生父母能否要回监护权?

西部法制报 2020-01-07 00:50 大字

王江涛

案情

陈兴(化名)、任慧(化名)均为旬阳县人,系夫妻关系。2003年,二人来到西安打工,租住在长安区韦曲东兆余村。2005年,陈兴夫妇生了一对龙凤胎,男孩取名陈龙(化名),女孩取名陈雪(化名)。2008年,一直未婚的房东张某提出自己孤身无后,渐渐老了,希望收养陈龙为养子,将来由他为自己养老送终。陈兴夫妇经过慎重考虑,与张某签订了《收养协议》。2013年7月8日,双方在旬阳县民政局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

虽在法律程序上陈龙成为张某的养子,但陈龙一直和陈兴、任慧生活在一起,夫妇俩抚养陈龙,并同时照料张某的日常生活。其间,经张某提议,陈兴夫妇多方筹资帮张某家翻建了一幢二层十六间的房屋。2018年12月15日,张某突发脑梗死亡,陈兴夫妇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因陈龙未满14周岁,在法律上处于无监护人状态。

2019年2月1日,陈兴、任慧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成为陈龙的监护人。法官以其未经村委会指定,不符合程序为由驳回,申请人遂于2019年3月27日撤回申请。

随后,陈兴夫妇向省妇联求助。4月15日,省妇联指派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为陈兴夫妇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王律师立即向东兆余村提出申请,请求村委会同意陈兴、任慧成为陈龙的监护人,并做了相应的证据固定,但村委会未做出任何处理。

4月19日,王律师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权申请,承办法官提出,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是前置程序,没有他们的指定,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之后,省妇联指派长安区妇联和律师协调解决此事。2019年7月1日,东兆余村村委会书面同意陈兴夫妇作为陈龙的监护人。随即,陈兴、任慧向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分析

其一,陈龙尚未年满14周岁,其养父张某亡故后,无法律上的监护人,处于法律上的无监护状态。

其二,陈龙一直和陈兴、任慧生活在一起,由夫妇二人实际抚养,从陈龙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出发,由陈兴夫妇作为陈龙的监护人最有利于陈龙成长。

其三,陈兴夫妇依法向长安区韦曲东兆余村提出申请,同意陈兴、任慧为陈龙的监护人,但却不被重视,村委会存在缺乏履行职责的意识。

其四,透过此案,法院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如何具体适用程序尚有争议……

说法

本案中,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养人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送养人具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意愿,被收养人也要求回归原生家庭。显而易见,将监护权指定给亲生父母,对被收养人陈龙是最佳的,如果指定其他人担任陈龙的监护人,将会带来后续争议纠纷的风险。

虽然案件经过妇联和律师的共同推动,解决了未成年人陈龙的监护人问题,但此类问题如何运用司法方式解决,尚需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条文。

2019年10月2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内容,将为基层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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