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阳光报 2019-06-13 01:00 大字

记者 刘金 通讯员 袁栋

为加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以及省市要求,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成立西安市长安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长安区环境委是加强和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临时性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区环境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区环境委主任由区委书记和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以及其他副区长和常宁新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担任。区环境委成员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区委、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垂直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各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区环境办),作为临时性常设议事协调机构。

区环境委下设“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水污染防治(碧水保卫战)、土壤污染防治(净土保卫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青山保卫战)、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6个专业工作组,各专业工作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生态环境长安分局、区水务局、生态环境长安分局、区秦岭保护局、区投资商务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并由各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局的分管副局兼任各专业工作组组长。

建立“一委一办六组”工作机制,区环境办在区环境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区及6个专业工作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督查考核等工作。

长安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前提下,制定了《西安市长安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西安市长安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西安市长安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量化问责暂行规定》及《西安市长安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四项配套制度,以此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秩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切实传导压力、夯实责任,进一步完善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营造互相追赶超越氛围,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真正把生态环境治理好、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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