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大涨后业主的购房合同被要求确认为“无效” 开发商:我无证售房法院:你不讲诚信

新安晚报 2019-03-26 10:36 大字

房子卖出去快两年了,西安房价已经涨了一大波,竟有开发商以签订合同时没有预售证为由,将当前内部认购并交付全款的一些购房者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购房者之一李女士与开发商所签内部认购合同无效。不过,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这就是去年备受关注的西安开发商无证售房状告业主案。

根据西安中院的判决书,闻天公司(紫杉庄园小区开发商)诉李琛茹(购房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长安区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一审宣判,判决闻天公司与李琛茹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宣判后,李琛茹不服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闻天公司于2011年4月15日取得案涉房地产“紫杉庄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1月19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案涉房地产项目于2016年5月动工建设。2016年4月25日闻天公司与李琛茹签订了认购合同,李琛茹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2017年5月主体封顶,6月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8年2月12日,闻天公司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琛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2018年6月8日闻天公司取得案涉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审期间,李琛茹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依法不予准许。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的名称虽为“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但合同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闻天公司与李琛茹在诉讼中也均认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合同签订当日李琛茹即支付了房屋总价款120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

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本版稿件综合中国之声、《都市时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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