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旅游途中出意外,事故责任谁承担?

陕西日报 2018-12-14 08:13 大字

本报记者马黎见习记者甘泉

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度假的主要方式之一,跟团旅游更是很多人出行的首选方式。在跟团旅游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谁索赔?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8日,张志伟在某旅行社给新婚的儿子张辉、儿媳李娟报了广西双飞4日游,并当场签订了合同,缴纳了3900元。该旅行社为李娟和张辉的这次旅行购买了保险。

签订旅游合同的第二天,李娟和张辉乘坐该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前往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客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爆胎,司机操作不当使客车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汽车,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李娟在这场事故中左臂遭受严重创伤,司法鉴定为左手功能部分丧失属八级伤残,左肘部损伤属九级伤残。更令人痛心的是,原本在早孕期间的李娟因这场事故不幸流产。

在李娟进行治疗期间,该旅行社积极配合并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但是对于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害赔偿事宜,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李娟以合同违约为由将该旅行社和旅行社门市部一同起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该旅行社又以保险公司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为由,申请将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判决】

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娟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遭受损伤,被告旅行社应该按照旅行合同对其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被告旅行社已经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8万元,同时向被告旅行社赔偿其已向李娟垫付的医疗费23万元;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李娟退还旅游费1900元。

【律师提醒】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楠认为,旅游活动大多数具有一定风险性,旅行者在旅途中应该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目前,与我国旅行社组团旅游有关的旅游保险主要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由旅行社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是任意险,由旅游者自己购买。旅游者在旅行中切记一定要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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