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销售过期橄榄油检察机关审查诉讼
本报记者 吕贵民
【案情回顾】
2016年,被告人高某等人从北京一家商贸公司低价购进了一批西班牙进口橄榄油,准备在西安市场销售。由于所购进的橄榄油一部分没有生产日期,另一部分临近保质期,因而无法在市场上销售。被告人高某认为自己不能做亏本买卖,于是打起了“歪主意”。
从2016年7月开始,高某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和雁塔区租赁场地,雇用工人用打码机在这些橄榄油商品外包装上重新打印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联系定做了橄榄油外瓶标贴和橄榄油礼盒包装等,对产品进行了重新包装,然后投放到西安市场进行销售。到2017年7月案发,被告人高某等人以此手段销售伪劣橄榄油,销售金额达22.9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高某等人实施犯罪地点,查获未销售的无生产日期和已过保质期的橄榄油共计1.75万余瓶,经估价部门鉴定,这些橄榄油价值143万余元。日前,该案已由长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闫亚飞认为,食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消费者鉴别该产品是否安全合格的重要标记,国家法规亦明确要求凡是食用产品必须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造假或涂改。闫亚飞表示,被告人高某等人为一己私利,不顾法律规定和消费者健康权益,伪造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过期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40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点评】
橄榄油是由新鲜的油橄榄果实直接冷榨而成的,不经加热和化学处理,保留了天然营养成分,深受消费者喜爱。
正因为如此,被告人高某等人开始在橄榄油上动起心思,先是低价购进,再通过伪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手段,以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牟取暴利,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安全,触犯了法律。
作为食品经营者,一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勿因贪财而以身试法。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当前往正规超市进行选购,并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切不可贪图便宜而购买伪劣产品,最终使身体受到伤害。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加强常态化的法律监督,斩断一切敢于伸向百姓餐桌的黑手。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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