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陕西省提高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西安日报 2018-04-26 05: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顾荣)从下月起,全省将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平均增加229.5元,增幅达2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一类区1512元/月,二类区1422元/月,三类区1332元/月,四类区1242元/月,同时,规定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260元提高到1512元,最低标准从1035元提高到1242元,平均增加229.5元,增幅达20%,位居全国中等偏上水平,保障水平与陕西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基本同步。

其中,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属一类工资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属二类工资区;鄠邑区、周至县,属三类工资区;蓝田县,属四类工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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