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3·15 涉房屋办证投诉400余条移交不动产登记局 针对华商全媒体7大平台征集到的投诉,该局将重点调查并及时通报进展
华商报讯(记者 李小博)“今年的工作重点是要解决3万户城棚改项目的遗留办证问题,同时,还要解决5万户商品房遗留办证问题。”
昨日,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华商报收集到的无证小区问题,该局会对各个项目的情况调查了解,及时通报相关进展。
从3月2日起,华商全媒体7大平台面向市民征集自身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其间,关于房产和房产证的投诉较为集中,截至昨日下午6时,7大平台共收集到涉及西安市房产证的投诉400余条,涉及近200个小区。记者整理归纳后集中移交给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随后会根据辖区划分对这些线索摸底了解。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涉及项目较多,目前正要求各区县处遗机构进一步调查了解,随后会及时通报相关进展,“符合条件的项目也会及时纳入年内解决办证计划。”
该负责人还表示,对于不动产登记来说,申请发证是最后一道环节,“如果建设单位不主动提出申请首次登记办理“大证”,业主也就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拿到属于自己的“小证”。建议市民根据房屋所在区域,向辖区内的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机构了解项目情况,各区县处遗机构也会联系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维权案例1
开发商一房二卖 法院一审判赔190万
看到房价上涨,西安一开发商将已售出房屋再卖他人,日前未央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3名消费者损失共190万元。
2013年8月7日,西安市民董某给绿地集团西安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交纳房屋认购款825966元,同年8月8日,董某和绿地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董某购买位于西安市北辰大道南端附近的绿地香树花城项目38-10101号房屋。
董某说,其间发现该房屋和合同书上承诺的不相符,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换房协议书》,将38-10101号房屋调换成42-10101号房屋,面积206平方米,售价13100/平方米,总价为2699517元。之后他们多次前往工地查看房屋建设情况,甚至已规划好了房屋装修设计蓝图。但后来却被开发商告知,42-10101号房屋已卖给他人。
董某说,2013年她买房后,她的两名亲朋好友也在此买房,也遇到了和她一样的情况。3人称在签完《换房协议书》后,没有将《购房协议书》复印留存,就交给了绿地。
董某3人和绿地协商未果后,2017年6月,分别将绿地起诉到了未央区法院。3人请求解除和绿地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和《换房协议书》,判令绿地返还他们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各种损失等。
开庭时绿地辩称,董某等3人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书》和《换房协议书》,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为双方并未签订《认购协议书》,《换房协议书》并未生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董某3人解除两份协议的请求。绿地还认为,双方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应按照一倍购房款的规定及其相应利息损失进行赔偿。
随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董某等3人与绿地的《认购协议书》和《换房协议书》;绿地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董某等3人已付购房款及相关的利息,赔偿3原告总共190万元。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的绿地给3名消费者的赔偿,是按已付房款的70%的损失判赔的。
昨日,记者了解到,绿地和董某等3人均不服一审判决,都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华商报记者 崔永利
>>维权案例2
代购商品无中文标识
能否“退一赔十”?
代购产品没有中文标识,消费者起诉网购平台,要求“退一赔十”。近日,长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海外代购引发索赔的典型案件。
2016年11月8日,家住长安区的杨小姐从某网购平台卖家陈某经营的某“美国代购”网店购买了6盒蛋白粉,总价1740元。收货后,杨小姐发现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及进口食品批文号。
杨小姐认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销售给自己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购平台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杨小姐将卖家陈某与网购平台起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二被告退还自己货款174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7400元,合计19140元。
庭审中,卖家陈某认为,杨小姐购买和享受的是代购服务,并且国家质检总局在回复消费者时,提到通过邮寄快件(如海淘、代购等跨境电商渠道)入境的代购产品不一定有中文标签。另外,他所销售的产品均有合法来源,且在网店页面中对涉案商品的名称、成分、产地、功效、注意事项、食用方法及商品特性、安全性都用中文客观真实地予以说明,并没有故意隐瞒、欺骗重要事实的情形,杨小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拒绝杨小姐的赔偿请求。
网购平台认为,自己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交易平台,并且自己能够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对商家进行了资质审核、尽到了事前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杨小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仍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根据卖家陈某经营的网店的名称和网页宣传情况,可以确定原告在购买商品之前,明知自己所买的是被告从美国代购的产品,不是进口产品,所以,进口产品的外包装须有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的规定,并不适用由被告代购的美国生产的产品的外包装要求。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对其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其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无充分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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