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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司机从事非法营运出车祸 车主一家三口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西安晚报 2017-12-20 08:03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玥实习生雷一诺)11月23日,西禹高速阎良段1013KM+50M处发生一起死亡2人、伤9人的交通事故。记者昨日从交警部门获悉,目前该案件已进入相关司法程序,肇事车驾驶人被刑拘,与肇事者是雇佣关系的肇事车所有人、管理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7年11月23日16时许,田某驾驶陕AF39R8号江淮牌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2人、超员5人),沿西禹高速向富平方向行驶至1013KM+50M处时,车辆前部撞上雷某驾驶的陕E79365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致客车乘坐人2人死亡,其余9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高速大队调查,21岁的客车驾驶人田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交警高速大队于11月24日刑事拘留。

12月18日,交警高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客车驾驶人田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自卸货车驾驶人雷某由于车辆超载,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按照上级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交警高速大队从“人、车、路、管、环境”等方面深入调查,发现肇事客车长期从事载客非法营运,往返富平和西安之间,车辆所有人惠某雇佣田某驾驶车辆,实际管理人杨某(系惠某之母)通过电话或微信招揽生意,惠某平(系惠某之父)对陕AF39R8号普通客车座椅进行了改装加装。据介绍,以上三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及后果有着重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惠某、杨某、惠某平均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分别于2017年11月24日、12月18日被交警高速大队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这是继“10·1”长安区重大交通事故后,第二次启用重大交通事故源头追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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