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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人致死却毫不知情 赔37.5万 获刑10个月

华商报 2017-08-11 01:36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张成龙)一男子醉驾撞人致死却毫不知情,事发后还驾车经过事发现场。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男子获刑十个月。

今年1月5日下午6时许,王某与亲友在长安区子午街道某饭馆聚餐后,又一起到KTV唱歌。在吃饭、唱歌期间,王某喝了不少白酒及啤酒。

当晚8时许,王某的父亲因饮酒后感到不舒服,便提出回家休息。于是,王某驾驶别克轿车,在表叔武某某陪同下送父亲回家。返家途中,王某撞上前方行人张某某,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与张某某同行的李某报警。

事发时,坐在后排的武某某觉察到车辆有异常声响后,便询问王某是否撞上什么东西了,王某回答不知道并继续前行。到家后,武某某发现轿车右前部和前挡风玻璃右侧有明显破损,遂再次询问王某,王某仍说不知道。随后,王某又驾车将武某某送回KTV。到KTV后,看到王某因饮酒无法继续唱歌,武某某又驾车送王某回家,行至事故地点时,被正在处理事故的交警截停,王某、武某某被警方带走调查。经抽血检验,王某、武某某的血醇浓度分别为264.99mg/100ml、107.52mg/100ml,均属醉酒状态。

经司法鉴定,行人张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夜间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驾车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赔付张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5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近日,长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针对起诉书所控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一节,经综合分析相关证据,当时武某某及王某分别属醉酒及严重醉酒状态,且在事发后连续两次经过肇事现场,应认定被告人当时不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于其明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被告人具有逃逸情节不予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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