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中院昨发布2016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民告官”胜诉率上升“官方”怠于履职是败诉主因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率15.97%,拖延履行或怠于履职是败诉的主因。昨日,西安铁路中院发布了2016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4.22%
2016年1月15日,省高院决定在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
2016年,西铁两级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总数为2093件。从案由看,一、二审行政案件受理数最高是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类,此外,信息公开类、行政处罚类、行政复议类也较多。涉及民生领域案件已占到受案总数的近六成。其中,治安行政管理类占17%;征收拆迁类占13%;劳动与社会保障类占12%;民政类占9%;国土规划类占5%。
另外,西铁两级法院2016年审结的1991件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仅84件,占结案总数的4.22%。“反映出行政机关普遍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西铁中院副院长余江涛说。
败诉案中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占43.60%
2016年,西铁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678件。其中,实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68件,败诉率达15.97%,与往年相比有所上升。一审行政案件中,以省政府为被告的案件75件,结案74件,败诉8件,败诉率10.81%;以西安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119件,结案117件,败诉19件,败诉率16.24%;以安康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9件,结案9件,败诉3件,败诉率33.33%。
西安市辖区政府机关败诉率为13.52%,其中败诉率较高的地区为:长安区败诉60件,败诉率29.85%;雁塔区败诉22件,败诉率14.67%。安康市辖区政府机关败诉率为21.29%,其中败诉率较高的地区为:紫阳县败诉6件,败诉率75%;汉阴县败诉3件,败诉率50%。
在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中,“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占到43.60%。可见,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成为其败诉的主要原因。此外,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被撤销的案件接近四分之一。败诉率较高的案件类型为:公安行政管理类败诉73件,败诉率27.13%;土地管理类败诉19件,败诉率22.35%;劳动与社会保障类败诉32件,败诉率16.32%;交通运输类败诉8件,败诉率13.11%。
行政执法需改进五方面问题
■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较集中
不履行或者拖延、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占比近5成,如成某诉省卫计委履行法定职责案,成某向该委投诉举报,要求查处某医院违法执业行为,并追究医院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原赔偿外其他损失的赔偿,并列举了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该委在未做调查的情况下依照《信访条例》答复,建议成某继续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西铁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该委依据《信访条例》答复当事人不当,判决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类情形多见于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而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如沈某诉公安雁塔分局行政处罚案,最终因适用法律错误被确认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突出
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剥夺相对人程序权利,从而引发诉讼,主要表现在行政征收、拆迁、行政处罚等案件中。如万某诉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土地行政强制案,该委员会对万某的鱼塘进行强制拆除时,未依法向其作出催告、听取其申辩,而是直接予以拆除,最终被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有些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导致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如张某诉西安市新城区城改办房屋行政强制案,该办在拆除张某房屋时,其正在监狱服刑,在未对原告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也未对房屋及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该办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最终被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对应诉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庭审准备不足,对于己方的观点不能有根据地充分说理,甚至怠于向法院举证,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如肖某等5人诉镇坪县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因该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其向第三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以及颁证的档案材料,最终被法院视为无证据,判决撤销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批复热力站 西安市环保局成被告
昨日,西铁中院还公布了西铁两级法院2016年度10个典型案件。因批复热力站,西安市环保局被曲江三业主起诉一案榜上有名。周某等三人是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路某小区业主。西安市环保局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提交的《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同年12月1日召开听证会,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了《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周某等三人不服西安市环保局作出的批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批复。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等的权益与西安市环保局的批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利害关系,驳回原告周某等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周某等在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附近居住,有遭受项目环境污染影响的可能性,与该环评批复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周某等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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