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本报讯(记者范武平姜新文)日前,民勤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袁某某、张某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此案是该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袁某某等14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首要分子袁某某判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6万元。
民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崔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30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6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等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崔某等受被告人袁某某指使,采取跟踪、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方式逼要赌债,情节恶劣,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等为寻私仇、逞凶争霸而结伙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某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等12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致二人轻伤,袁某某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3万元,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12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同时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袁某某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某、崔某等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张某、尹某等虽只参与了袁某某直接或间接指使、安排的一两次犯罪行为,但各被告人均知道袁某某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并自愿参与袁某某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听其指挥,为其提供帮助,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民勤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充分考虑本案的法定或酌定情节,对各被告人判处了罪刑相适应的刑罚。
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了宣判。通过对此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坚强意志和坚定信心,有力震慑了黑恶犯罪,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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