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关注】夫妻双方婚姻破裂 彩礼该不该返还
婚前,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婚后如果夫妻婚姻发生变故,那么彩礼应不应该返还?近日,古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田某和被告李某原是高中同学,之后在新疆工作并相恋。婚前,李某一家向田某收取了彩礼84000元,2014年8月双方在古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不久之后李某便提出离婚,随即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田某多次尝试挽回均无济于事。鉴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且再无和好的可能,再加上田某本身家庭贫困,母亲患有重病,举债给付彩礼更使一家背上了沉重的负担。于是在2017年3月,田某一纸诉状将李某一家诉至古浪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要求李某一家返还彩礼。
就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古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6日完成审理工作。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是田某与李某自愿离婚,依法照准;二是鉴于田某在婚姻中并无过错,且因彩礼导致经济困难,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要求李某一次性返还田某彩礼(包括李某父母所收彩礼)33000元,限于2017年6月28日前付清。
【说法】
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文集分析称,在此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彩礼要不要返还问题,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予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婚恋失败后,支付的彩礼应该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予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予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本案符合第三种情况。古浪县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2、3款进行调解,并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结案。(顾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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