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规范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和管理 营造向上向善正能量

阳光报 2018-08-30 05:27 大字

阳光讯(记者 杨月锋 通讯员 张毅)为进一步规范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强化对道德模范的日常管理,近日,潼关县出台了《潼关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和《潼关县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

《潼关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办法》从道德模范的评选原则、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评选届期、程序和方法,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道德模范的评选表彰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确保把那些民意基础好、群众认同度高、社会影响大的道德模范评选出来,增强了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过程成为树立典型、弘扬真善美的过程,成为普及公民基本道德的过程,促进和推动全县公民道德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同时,还对上级部门评选出的“渭南标杆”、“渭南市道德模范”、“陕西好人”、“陕西省道德模范”、“中国好人”、“全国道德模范”等表彰奖励作出了明确规定。

《潼关县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对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实行“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和“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应与本县(含县级)以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做好关爱帮扶、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工作。同时明确规定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违规违纪诫勉谈话情形及荣誉称号撤销条件,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的,要给予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其道德模范资格,确保各类道德模范荣始终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始终成为全县人民学习的楷模和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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