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法院维护弱者合法权益践行司法为民原则

渭南日报 2018-07-10 01: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种艳 通讯员 牛强)近日,潼关法院民一庭当庭成功调结黄某某与柴某某、车某某、潼关县通达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潼关通达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社会效果良好。

  2017年4月29日7时,在潼关县X203线14KM+100M处,柴某某驾驶车某某所有的陕EB****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至肇事点时,由于操作不当,致车辆向右侧翻,造成黄某某等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县交警大队调查勘验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对黄某某的医疗费等相关赔偿费用产生较大分歧,调解未果。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柴某某、车某某、潼关通达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49961.33元,太平洋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乘客座位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民一庭受理后,认为该案调解结案可能性很大。遂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王淑娥庭长立即安排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针对赔偿款数额,多次组织协商。

  在王庭长悉心调解下,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各退让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赔偿黄某某各项费用291000元,并退还车某某垫付黄某某各项费用207000元,扣除先行垫付的50000元,实际退还车某某1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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