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借款利息咋不给我判?
翠花因为张二娃一直没有归还借自己的20000元,起诉了张二娃。翠花到蒲城法院速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时,先是夸赞助理小余,“你们速裁办案就是快!”可看到判决书结果,翠花不乐意了,“哎,我说助理,这借款利息咋不给我判呢?是不是忘了?”助理小余给翠花释明。
原来,翠花的借条上没有注明利息,张二娃开庭也没有到庭。法官开庭时询问她,为啥没有写利息,翠花说自己和张二娃是同学,关系好,觉得不用写。法官又问她,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和张二娃约定了利息,比如支付利息的转账记录等,翠花说没有。
助理小余给翠花打比方,“你说张二娃欠你的钱,你凭啥起诉他呢?”
“他给我写条子了啊!”翠花理直气壮。
“那你让他付利息有啥依据?”
“我俩当面说好的。”
“为啥不写在条子上呢?你俩当面说好借钱,他不给你写条子行不行呢?”
“那肯定不行……”翠花小声嘟囔着。
助理小余接着说:“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这就是咱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你主张他向你借款,你提供了借条,所以法官支持了你的请求,但你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仅凭你一人陈述,法官当然无法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了。”翠花若有所思,拿了判决书走了。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借条上没写利息,法官就不会给我判利息了吗?当然不是的。比如张二娃在借条上没有注明利息,但是借款后每个月张二娃都向翠花支付利息,翠花提供了张二娃给自己支付利息的所有转账记录,这样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法官也是会支持关于利息的请求。再比方张二娃直接向法庭表示,他们当时确实约定了利息,只是觉得自己字写得丑,不愿意多写几个字。只要双方认可约定利息,那法官也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利息。
那么只要借条上写明了利息就万事大吉了吗?这也不一定,比如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注明“月息2分”,但是被告到庭表示,借款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月息2分”也不是被告写的,并向法庭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月息2分”确实不是被告写的,原告后来承认是自己添写的。法官依法驳回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并对其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处罚。所以,借款人没有表示同意,出借人随心所欲在借条上写的利息也不能认定双方约定了利息。
法官助理曼曼有话说:
民间借贷行为因为其灵活性和易操作性在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民间借贷约定利息并不是什么见不得光的行为,将利息约定写在借款凭证上,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减少“记不清”的事情,也有利于法院查明案情,如果确实约定了利息,但未在借款凭证上书写,就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当你拿着判决书问法官“利息为啥不给我判”时,法官也只能在心里默念,“因为你没有给我判利息的理由。”
(蒲城县人民法院余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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