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投诉状与一封感谢信
封彦强本报记者张建锋
7月22日,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收到了一封由纪检监察部门转来的感谢信。信中这样写道:“感谢张艳君法官及各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为我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务,也感谢贵院培养了像张艳君这样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优秀法官,更希望贵院能培养出更多让老百姓依赖的优秀法官!”
殊不知,这封感谢信背后还有一份投诉材料。
事情还得从张艳君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说起。原告郑一民(化名)诉称,2016年被告刘有才(化名)从其处借款50000元,约定每满一年清息一次,并重新出具借条,借款后刘有才按期支付了3年的利息。
张艳君与刘有才谈话时,刘有才对郑一民主张的借款、清息事实均予以认可。而到了该案庭审中,刘有才却改口称该借款是预约借款,自己在出具借条后并没有实际收到借款。郑一民针对刘有才的辩称,当即提出异议,并称如果刘有才虚假陈述,要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随后,郑一民提交了刘有才三年来清偿利息的银行交易明细。张艳君再次传唤刘有才到法庭,在对银行交易明细质证时,刘有才对银行交易明细解释不清,其多次陈述存在矛盾之处,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法官告知刘有才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刘有才签署保证书,刘有才仍坚称自己没有收到借款,且拒不签署保证书。
蒲城县法院在判令由刘有才向郑一民归还借款的同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刘有才罚款3000元。
收到罚款决定文书后,刘有才一方面向纪检部门投诉,说法官在办案过程调用法警对其恐吓,另一方面不服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刘有才的投诉内容展开调查,张艳君提供了高清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完整视频,还原事实真相。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正确,程序合法,罚款数额适当,应予维持。
郑一民得知情况后,动情地说:“不能让法官流汗又流泪,我必须向纪检部门表明我的态度。”随后,他向纪检监察部门递交了一封感谢信。
郑一民在信中写道:“通过这个案件,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与神圣,深深地被蒲城县法院这个优秀团队的敬业精神所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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