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恶之花”

西部法制报 2020-04-28 00:59 大字

本报记者张建锋通讯员刘璐

“种个花咋就违法了呢?”蒲城县城区一居民孟某满脸疑惑。

“姨,你种的这是罂粟,是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哪怕种植一株都违法。”蒲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向孟某普及毒品原植物的知识。

近日,渭南市蒲城县公安局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组织派出所民警、辅警和义警“三警”力量对辖区村居院落、田间地头、废弃宅院、山区林场等重点部位开展地毯式“踏查铲毒”工作。4月22日,民警发现并处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罂粟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当天下午,民警在城区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居民孟某的屋前种植了11株罂粟幼苗。经询问,孟某承认眼前这些“漂亮”的花是自己种的,种子是她2019年回河南老家时从路边采摘的,但是她并不知道自己种的竟是罂粟,以为只是普通的花卉。经过民警讲解法律知识,孟某承认错误并马上铲除销毁了罂粟原植物。鉴于孟某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有悔改表现,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村民非法种植罂粟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张建锋通讯员王延红)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被告人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韩城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苏村鱼池南边地里非法种植罂粟。民警当即找到该地的主人杜某某。杜某某对其非法种植一事供认不讳。民警将这些罂粟铲除,现场清点共计551株。后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种植的植物均为罂粟,为毒品原植物。

案件经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51株,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351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缴纳罚金。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杜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结合被告人杜某某所在社区对其平时表现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有无重大影响的评估调查情况,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知识延伸

罂粟是一种美丽的植物,叶片碧绿,花朵五彩缤纷,茎株亭亭玉立,蒴果高高在上,但从蒴果上提取的汁液,可加工成鸦片、吗啡、海洛因。因此,罂粟这一美丽的植物被称为“恶之花”。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有群众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的现象,请立即拨打110进行举报。

新闻推荐

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省高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本报讯日前,省高院发布了一批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通过典型...

蒲城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蒲城县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