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 卖二手房未过户 房价上涨“出阴招” 卖家请人告自己“查封房产”
拒不出庭的被告,却在开庭前向法院认可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后,又配合法院查封了自己在西安的房产。事后证实,他这么做就是想抵赖反悔已经出售的二手房。
买二手房
之后房价上涨卖家不愿过户
2016年9月6日,王某通过西安某房屋中介公司与弥某签订购房协议,以70万元购买弥某西安的一套房,当日,王某支付35万元,弥某即将房屋交付王某。
双方约定,待房屋契税发票满两年后办理过户,王某再支付尾款3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2017年底,西安房价开始持续上涨。
2018年6月,临近约定办过户时间,但是经中介公司和王某多次催促,弥某迟迟不愿办理,王某无奈之下于当年11月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弥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发现涉案房屋已于2018年12月被蒲城县法院查封,强制执行的依据即是尉某与弥某民间借贷一案的生效判决。王某针对房屋查封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被蒲城县法院驳回,遂向检察机关控告,认为弥某与尉某虚构债务,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2019年3月,省检察院接到王某控告后,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指令渭南市检察院办理,渭南市检察院迅速与蒲城县检察院组成办案组开展调查。
不愿卖房
却以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调查发现,尉某与弥某的民间借贷诉讼发生在王某与弥某就房屋过户进行诉讼期间,被告弥某在蒲城县法院庭前调查中,对原告尉某诉讼请求完全认可。
庭审时,弥某经传唤拒不出庭应诉,债权人尉某对双方债务形成过程陈述不清,且其根本不具备资金出借能力,渭南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未对双方债权债务基本事实进行审查,未对可能产生虚假诉讼的重要情形进行合理排除,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条缺席判决弥某向尉某清偿借款78万元及利息,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向渭南市中院提出抗诉。
渭南市中院指令蒲城县法院再审。蒲城县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尉某的诉讼请求。
尉某不服,上诉至渭南市中院,渭南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被纠正,案外人王某通过检察机关民事监督讨回了公道。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闫党路
首付200余万买荣民集团商铺
贷款未办成 发现房子被抵押
半年多前,西安的冉女士付了200多万元首付,购买了一套300多平方米的商铺。但在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时发现,这套商铺已被开发商抵押了。
2019年9月,冉女士用拆迁款购买了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荣民金街·宫园壹号二期”一套商铺。交完定金、首付共222万余元后,开发商却并未联系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不断追问,开发商直接让我们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但银行说无法办理。”
“大概2019年11月,我去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原来这套商铺已经被抵押了。”冉女士家人说,她们提供的定购协议书显示,其购买商铺的建筑面积305.73平方米,房屋折后总价为443万余元。
双方开始商谈解决方案。冉女士说,开发商拟了一份“补偿协议”,但冉女士认为自己在买房时并不知道存在抵押情况,最终并未接受。
今年3月初,冉女士委托律师在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调出了自己所购商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显示该商铺“目前登记在开发商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在抵押状态”,抵押权人为某银行。债务履行期限为2019年5月7日起,2020年5月6日止。
此后,冉女士将开发商起诉至莲湖区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222万余元,法院也已受理该案。冉女士家人认为,222万元是惩罚性赔偿。同时,她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万元。
4月10日,冉女士家人联系到开发商的一位吴姓总监,电话里该总监说,去年因银行政策变动,导致冉女士所购商铺未能撤押,开发商肯定赔偿,就是看哪种方式。
昨日下午,吴姓总监说,“没有恶意误导消费者……当时说要退就退,可退到一半儿客户又不想退了,公司也一直在配合客户的诉求。”他说,该商铺目前处于出租状态,公司提出一半租金支付给冉女士,等到可撤押时就办理银行按揭,这种方式已是上限赔付,但客户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只能等待法院判决。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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