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更换“枉法裁判”上诉状 陕西女子八个月未获二审立案
法院工作人员在短信中要求原女士更换上诉状。受访者供图
拿到一审判决书并决定上诉的8个多月里,原女士因为更换上诉状一事与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僵持着,至今没能立案,这一切源于她在上诉状中关于一审法院“枉法裁判”的上诉理由。
原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她在2018年因一起借贷纠纷将代某夫妇诉至蒲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清偿1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18年11月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代某夫妇清偿原女士借款4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女士提出上诉,她在上诉状中写道:“一审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审判员及书记员或涉枉法裁判罪”。
这份上诉状递交后,蒲城县和渭南市两级人民法院先后要求她更换上诉状。“我认为这是非法要求,没有答应,案件一直拖延到了现在。”原女士说。
对此,渭南中院回复称,原女士的上诉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法官是否涉嫌枉法裁判罪应由检察机关判定,当事人在上诉状中判定法官涉嫌犯罪不合乎法律规定,“不服判决,应就事说事”。
借贷纠纷中借条未约定利息引发争议
原女士是陕西省蒲城县人,她在2013年至2014年间,曾分两次共借给代某夫妇40万元和10万元。她告诉澎湃新闻,代某夫妇是开投资公司的,经常需要用钱,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两分(2%)。此后代某夫妇先后偿还了38万元本金和6万元利息,“这些钱还的是第一笔40万借款,另一笔10万元借款他们一直只清偿利息,但到了2015年10月连利息也不给了。”
原女士说,经多次讨要未果后,她将代某夫妇诉至蒲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清偿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在案件审理期间,代某夫妇提出,他们曾分三次分别向原女士还款3万、2万和1万共计6万元,所以只剩下4万元没有清偿。
蒲城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代某从原女士处借款10万元,已清偿6万元。因双方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故按照法律规定,上述6万元应认定为清偿借款本金,蒲城县法院据此并于2018年11月1日判决被告代某夫妇清偿原告原女士借款4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原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她说,法院在判决书中将代某用于清偿第一笔40万元借款利息的6万元,认定为第二笔10万元借款本金的资金,相当于帮助代某用一笔6万的钱款清偿了两笔6万的账,“虽然借条中未能约定利息,但经口头约定,代某夫妇此后一直以两分的利率向我清还利息,这是有事实依据的。这份判决让我无法信服。”
上诉状称一审法官“或涉枉法裁判罪”被要求修改
2018年11月12日,原女士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她的上诉状,并交纳诉讼费用3918元,但这起案件并未由此顺利进入二审程序。
原女士说,就在她交完费准备离开时,诉讼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将她叫住并对上诉状中上诉理由提出疑问称,希望修改上诉状后重新递交给渭南中院。
据原女士提供的上诉状显示,她在上诉理由中写道:“一审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审判员及书记员或涉枉法裁判罪。”
此外,原女士还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庭审休庭签笔录时,“书记员以下一个案件马上开庭为由摁着笔录不让上诉人阅读,慌忙催促上诉人签字”;一审判决下发后,“上诉人质问书记员为何笔录被篡改,其哭诉笔录系审判员删改”。
原女士说,基于以上原因,她认为自己在上诉状中所述内容均属实,法院要求修改属无理要求,她没有应允。而就在上诉状递交4天后,原女士收到一条来自蒲城法院速裁法庭工作人员的短信,要求她更换上诉状:“限你5个工作日内到本院速裁法庭更换你的上诉状,否则造成案件迟延移送的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原女士认为,《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法官修改或要求当事人修改上诉状的权力,遂回复称不会配合任何“非法要求”。她说,此后这起案件一直被搁置,尽管她已经交纳了二审的诉讼费,但时隔8个多月后,这起案件仍未能二审立案。
法院:立案不成功,不服判决应就事说事
7月17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称,原女士上诉状中“枉法裁判”等情况不应上报给中院裁决,而应向纪检部门或检察院反映,原女士的上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对审判员及书记员“枉法裁判”的控告存疑。
随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案件在受理过程中,原女士在缴纳诉讼费当天,诉讼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接收了上诉状,并予以立案。但在办理立案时,工作人员对上诉状中所控告此案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的状词存疑,要求原女士修改诉状被拒,因此将原女士的上诉已作立案不成功的案例处理。
“上诉人对当事法官的控告应走司法程序,可交由检察机关来判定。不服判决应该“就事说事”,而不是经由一面之词,在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认定法院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该负责人说。
面对原女士存留的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是否可作立案成功依据的提问,上述负责人表示,自2018年11月1日一审法院对本次借贷纠纷案判决后,原女士上诉到渭南中院,按照上诉程序缴纳诉讼费用,但因原女士状词存在“不妥”,在要求修改诉状无果的情况下,无法推进上诉进程,故而搁置了原女士的上诉请求。
“既然原女士的上诉程序没有走完,我们不能按法定程序将卷宗提至二审法院,因此本次立案不成功。”对于该案的后续处理,上述负责人称,希望原女士配合法院工作,而不是采取拒绝修改的方式,导致此案持续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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