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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森林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捉野生动物案

广安日报 2018-02-09 02:11 大字

本报讯(赵新前锋记者站刘华)大家都知道,青蛙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有人却不知道“癞蛤蟆”是国家“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野生保护动物。近日,两名男子就因为捕获“癞蛤蟆”,涉嫌非法捕猎,被警方当场抓获。

日前,区森林公安局接到线索称,有人在桂兴镇非法捕猎。在核实情况后,该局民警随即联合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桂兴镇派出所民警进行蹲守。1月23日凌晨1点左右,民警们发现两名男子形迹可疑,并将其抓获,现场查获两人捕猎的野生动物“癞蛤蟆”11只。

据鉴定,两名嫌疑人所捕获的“癞蛤蟆”为中华蟾蜍,且均为活体,是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属于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据该局副教导员苏梽翔介绍,两名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2500元,没收猎捕工具背篓、捕网、电瓶等工具,没收违法猎捕的蟾蜍11只(活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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