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目录内常规药品支付管理政策
本报讯(通讯员孙淑文)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目录内常规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省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治疗重大疾病、临床必须、疗效确切、价格昂贵、治疗周期较长,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适宜药店或门诊供应保障的麦格司他等71个国家谈判药品、利妥昔单抗等25个常规药品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实行专门的支付和管理政策,其中,托伐普坦、拉帕替尼、重组人干扰素β-1b和氟维司群4个国家谈判续约未成功药品支付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30日。渭南市特殊药品管理范围依据省医疗保障局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未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艾普拉唑等47个国家谈判药品,按照常规目录中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和支付。
渭南市参保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不计起付线,不单设支付限额,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住院、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70%,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50%,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特殊药品使用情况对报销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参保人员发生的国家谈判药品中按乙类管理的药品费用,按渭南市现行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支付。
同时,渭南市对特殊药品继续实行“三定”管理和“双通道”供药模式,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一家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国家谈判药品中按乙类管理的药品由渭南市按现行乙类药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经办服务。
《通知》要求,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制定经办服务规程,明确具体经办程序,不断优化经办服务,保证参保患者按规定使用特殊药品;加强对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要完善服务协议,将特殊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服务管理、基金结算等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估范围,并与年终医保资金结算挂钩;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建立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负责保障特殊药品的供应,严格按照特殊药品支付政策结算费用,不得任意调整、扩大或采取串换药品、虚假销售、分解住院等不正当手段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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