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税务局 抗疫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渭南日报 2020-03-02 00:49 大字

企业在抗击新冠肺炎方面有哪些非税收入政策?2月28日,渭南市税务局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疫情期间,我企业为保障居民必需生活物资持续提供了收派服务,请问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二、疫情期间,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医用口罩,直接捐赠给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请问捐赠的口罩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三、我企业主要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疫情期间受打击较大,请问陕西省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陕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有关规定,“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我是一家生产销售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企业,听说我们这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五、请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非税收入能否办理延期申报?

答:根据《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六、疫情期间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获取相关涉费政策及最新通知?

答:为倡导缴费人选择“非接触式”方式办理业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可登录渭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关注“渭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拨打12366热线或者当地办税服务厅电话,获取相关涉费政策和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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