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司法顶格惩处虐待犯罪遇尴尬 需进一步完善法律
要让后果严重的虐待犯罪行为不被轻处,就必须完善刑法,杜绝司法在惩处虐待犯罪时定罪量刑的模糊空间。
备受关注的陕西渭南“继母虐童案”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以被告人孙小倩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这位继母虽已获刑十六年,但从大量的新闻留言来看,很多网友还是觉得判决太轻。对于不忍心让孩子受到伤害的善良公众来说,希望法院对这名狠心虐待7岁孩子、造成孩子有可能终生无法自理生活的继母予以重判,是人性善良情感的自然流露,值得充分肯定和理解。
然而,情感的认知毕竟与法律的规定不能完全画等号,于情有理的未必于法有据。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院之所以只对这位虐童后果严重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实际上是法律的刚性规定所致。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虐待罪是一个相对的轻罪,一般情况下,顶格刑就是两年,即使在致重伤、致死的情况下,顶格刑也只有7年,不能对虐待致重伤或致死的被告人判处“杀人偿命”的极刑。可以这样说,法院在这起虐童案中,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已在量刑方面做到了依法严惩。
现行刑法对虐待罪的依法惩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法条内容上的竞合,更让司法在惩处虐待犯罪时陷入了定罪量刑的模糊地带,凸显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法条内容的竞合给司法顶格惩处虐待犯罪带来的尴尬。
要让后果严重的虐待犯罪行为不被轻处,就必须完善刑法,杜绝司法在惩处虐待犯罪时定罪量刑的模糊空间。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让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条内容不再产生竞合,确保司法在惩处虐待犯罪能够精准定罪量刑。另一方面,要对虐待行为是否属于主观犯意作出准确定性,并秉承“最大化保护被害人,最严厉惩处被告人”的法治思维,将主观犯意的表现情形适当予以扩展,对貌似与虐待罪特征高度吻合虐待犯罪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如此,才能扎紧虐待罪适用被扩大化的篱笆,让那些以虐待之名而行故意伤害之实的犯罪行为得到严惩。
(原标题《严惩虐待犯罪需进一步完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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