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副局长涉毒案 “存疑不起诉”不是正义的终点
几经波折,渭南市体育局原副局长孙兴华涉嫌毒品案最终尘埃落定。
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认为,公安临渭分局认定的孙兴华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其不起诉。这个决定,意味着52岁的孙兴华自由恢复。
2014年11月22日,孙兴华因涉嫌引诱他人吸食毒品被公安临渭分局刑拘,2014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公安临渭分局监视居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不起诉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强制措施也应随之取消。
要明确的是,相对于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并不能完全印证“清白”。这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有明确,比如前者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者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等4种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但就是看起来不那么完美的存疑不起诉,却能更好地体现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对于现代法治国家,任何公民是否有罪,都必须经过法庭审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定罪量刑。如果证据事实存有“瑕疵”,仅凭借办案人员臆断,或者屈从于舆情波动,先入为主判定其有罪,将不可避免地埋下蒙冤伏笔。事实上,过去许多冤案发生,无不与疑罪从无原则的悖离有关。
回看孙兴华的涉案过程,不乏可疑之处。比如,对孙的多次检测是“阴性”。对于涉毒案件的核心证据——毒品和犯罪现场,整个卷宗都未涉及。而且,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警方都未能补齐缺失的证据聊条。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相关罪名也就难以成立,检察机关依法存疑不起诉,也就自在情理之中。
当然,决定存疑不起诉,并不容易。据有关报道,对于孙兴华的零口供,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孟渭舟曾说,“如果警方败诉,我愿意脱下警服”。从“一起舅舅找失足外甥女的传奇经历”牵涉孙兴华,到警方对“5次嫖娼案”的认定,再到解除取保候审后监视居住决定的作出,以及决定收容教育、开除公职等,都折射出查处孙兴华的“不遗余力”。坚持存疑不起诉,体现出检方的法治坚守。
如今,涉毒罪名脱去,仍剩“顺藤摸瓜”出来的嫖娼案。即便是行政处罚案件,也应让事实和证据说话。《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孙兴华的前两次嫖娼处罚决定书上,均没有他的签字。两次给予的经济罚款,也没有见到孙兴华的缴罚款票据。后3次嫖娼警方也没有抓到现行。如此“缺项”不应忽视。
存疑不起诉不是正义的终点。这起“案中案”,是否如孙兴华所称有人为了打击报复他,“用尽了手段”,有关调查须跟进不止,给个案以正义,还公众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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