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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渭南日报 2017-11-12 21:40 大字

各县、市、区(管委会)人防办、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和《陕西省人防办陕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通知>》(陕人防字〔2009〕20号)要求,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促进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全面有序发展,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和完成全市“十三五”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实行规划先行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同步实施。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要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二、实行审核在先制度。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人防部门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如出现违法施工,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实行监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防空地下室监理人员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从业资格,防空地下室监理单位必须获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四、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验收认可文件。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实行联席会议和月通报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负起责任,并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及时沟通情况。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部门职责或滥用职权的部门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严把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关。确保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促进全市防空地下室审批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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