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渭南日报 2020-08-08 00: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马辛)8月6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2020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16454元,最低下限为1600元。

通知指出,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19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通知明确,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渭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6454元/月。最低下限不得低于201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临渭区(含高新区)、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700元/月,华州区、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600元/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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