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人民法院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通讯员 党娟莉)12月4日,华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依法判决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令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渭南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赔偿金40000元。这是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赵某某于2011年8月31日注册经营华州区康百年蜂产品店。2019年3月,赵某某在网上发现有人销售“龙根丹”保健食品,随即以8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120大盒及3000裸板(每板8粒)的“龙根丹”保健食品,并在康百年蜂产品店进行销售。经检测鉴定,涉案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赵某某在明知该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后,仍以“五盒送一,十盒送三”的促销方式进行销售。2019年9月18日,市公安局华州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在核查线索时,在赵某某开办的康百年蜂产品店内,现场查获涉案保健食品“龙根丹”10大盒。根据赵某某的供述,其销售金额共计约400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明知保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赵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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