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一男子 夜半醉酒去挪车 危险驾驶被判刑

渭南日报 2020-10-27 00:3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梁俊)“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这句耳熟能详的宣传语已深入人心,这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一种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近日,华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因酒后挪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

2019年9月7日晚,吴某在租住的房子喝酒后休息。次日凌晨,吴某被一个电话叫醒,说他的车挡了道,就到车辆停放的地方去挪车。吴某从停车的小区门口向另一个小区挪车,在行驶几十米后掉头时,被执勤的公安交通民警查获。经检测,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醉酒状态。在审理阶段,吴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提出自己具有挪车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予以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实测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吴某醉酒驾驶是在凌晨接到他人电话去挪车,车辆移动距离较短,结合该路段路况和该时间段路上车少人稀,加之吴某主动缴纳罚金,有认罪认罚具体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酒驾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该案的审理,警示驾驶员,酒后千万不要伸手摸车,只要汽车发动并发生移动,即为驾驶行为,应当遵守酒驾和醉驾的法律强制规定制约,否则就会受到法律惩罚。酒后由于受到酒精的麻醉,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在此情况下极易发生危险事故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要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以免发生不安全事故,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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