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离婚冷静期”问题探究

渭南日报 2020-10-27 00:50 大字

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一个国家社会关系稳定的重要前提,而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频增,在家事审判中,“离婚冷静期”一词频繁出现,因此当把“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时,引起广泛热议。

一、离婚冷静期的背景

社会压力、家庭压力等各种原因造成离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40条首次进行了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民法典》将“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正式纳入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该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的意义

一是维护婚姻稳定。在家庭生活中,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大多数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缺乏责任感,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争吵反而会让双方不顾后果而任性地选择离婚,而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有效避免“冲动型离婚”。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体现了国家对离婚问题的适当干预,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离婚不只是夫妻两个人的事。尤其是当下年轻人的结合,背后往往是两个家庭投入大量资源,共同支持子女组建成立小家庭。因此离婚率的攀升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纵观国际,不少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对离婚加以适当干预,以防止草率离婚。设置离婚考虑期,或者增加离婚登记的限制条件都是国际上的常见做法。

二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和社会稳定。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状况不好,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缺乏父母共同的陪伴,会在孩子的身心健康、发育状况等方面产生各种消极的影响,婚姻不仅是两个人情感的升华,更意味着责任,这不仅包括夫妻对彼此的责任,还有对双方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的责任,步入婚姻就应当担起这些责任,维护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法律保障婚姻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尤其不能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正是出于对其他家庭成员权益的考虑。明白了婚姻中自由与责任的关系,就不难理解法律对离婚进行适当干预的合理性。

三是节约公共资源。现实生活中,不乏某些夫妻只为一时意气而采取离婚措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离婚人数上升的同时复婚人数在大幅上升,2016年我国复婚登记人数为39.85万人,是20年前的8倍之多。故当法院最终做出离婚判决或者民政部门做了离婚登记之后,夫妻双方经过一段时间又会想要复婚,在耗费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的基础上,却只是当事人的一时冲动,也给当事人自己带来很大的困扰,因此,由当事人在完全冷静的情形下自行确定是否离婚或者再由法官定夺,必然会节省大量的公共资源。

三、离婚冷静期面对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无法摆脱家暴。施暴者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生理、经济等方面的控制,想要摆脱极为不易,受害者好不容易争取到离婚的机会,增加离婚冷静期会延迟家暴噩梦。其实面对家暴,现行的法律制度有许多解决方式,足以弥补冷静期可能存在的漏洞。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令等,警方会在第一时间介入。法院还设有快速通道,接到申请后72小时内必须做出裁决,以及时保护受害者。这些保护令、告诫令在婚姻的各个阶段都可以申请,不必依附于离婚诉讼,没有任何限制。

二是产生一方转移财产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有无冷静期,在离婚准备期间,一方为了达到减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伤害对方利益的目的,而转移财产的情况都是大量存在的。离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而至冷静期阶段实际已进入尾声,协议冷静期是当事人将离婚调解书提交给民政局后才会产生,而离婚调解书中已将子女、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作出处置,故不会存在转移财产的问题。

华州区人民法院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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