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渭南日报 2019-12-17 01:17 大字

在民法理论上和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力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两种。关于诉讼时效,不管是在民法通则时代还是在民法总则时代,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对此我们也相对比较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的相关立法就显得相当分散了。除此之外,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很多初涉者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还是存在诸多的不同。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的适用

依据民事权利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债权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均需要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而支配权的存在本身就是其存在的目的,故其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具有永续性,所有的抗辩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违背抗辩权设立的初衷。在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物权请求权,如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虽然在学理分类上仍属于请求权,但因其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包含于物权权能之中,物权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而且,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如规定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将出现物权人虽享有物权,但在物权被侵害时,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使其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导致物权成为空洞权利的问题,故物权请求权虽属于请求权的一种,但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除此之外,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费”问题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经过的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并不丧失诉讼权;相对应的义务人取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两点,1、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并不是诉讼权,义务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经过的规定处理案件,也就是说,即便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权利人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的,并不影响其诉权;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义务人明知权利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而在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话,二审法院将对义务人的该项抗辩权不予支持,这项规定也符合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的相关规定。如果确有新的证据,应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界定,如果确实是新的证据的,在二审期间才允许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的变动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以中断、中止的,属于一个可变期间。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会出现中断、中止的情况,当该事由消除时,诉讼时效期间继续或重新进行计算。

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除斥期间的适用

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的解除权、请求离婚权等。形成权效力强大,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引起权利变动,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而不适用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经过的后果

除斥期间经过,实体权利消灭。权利人不但失去胜诉权,也可能会失去诉讼权。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义务人提出主张,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除斥期间的变动

除斥期间为固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自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期间经过,则权利灭亡。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有:

制定目的不同

诉讼时效制定的目的是在于否定原来的关系,维护新的关系;除斥期间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有关系;

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经过,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护,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期间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或延长,属于可变期间;除斥期间属于绝对不可变的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表达方式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在立法中表述为时效,即规定某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除斥期间在立法上主要表述为权利存续期间。(华州区人民法院周君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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