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解跨域案 老刘谢法官

西部法制报 2020-05-19 08:47 大字

本报记者张建锋通讯员方丽媛

“谢谢张法官,真的感谢,没有你的帮助,我可能还得去黑龙江起诉,也不可能这么快拿到被告退还的货款。”当事人老刘一再向承办人道谢。

2019年6月20日,老刘通过网络平台从黑龙江省勃利县某农机经销处购买秸秆捡拾回收机一台,双方约定价款为6000元。当日,老刘通过微信交付定金500元。同年6月28日,老刘收到秸秆捡拾回收机后,向对方支付了剩余货款5500元。在使用中,因回收机多次出现故障,老刘与对方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

于是,2020年4月底,老刘将黑龙江省勃利县某农机经销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渭南市合阳县法院甘井法庭受理案件后,立即联系被告勃利县某农机经销处了解情况,被告认可老刘购买秸秆捡拾回收机的事实,但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在黑龙江省勃利县,该案应由勃利县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疫情期间来往交通不便,加上本案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承办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从情理、法理的角度与被告沟通,一方面向其释明法律,通过网络途径购买货物,双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阳县法院对此纠纷具有管辖权;另一方面被告出售的秸秆捡拾回收机,老刘使用不久后故障确实发生,造成损失属实,希望经销处能够慎重考虑,以解决纠纷为目的,避免造成双方诉累。

经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勃利县某农机经销处通过微信退还老刘货款3000元,此案圆满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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