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的后果

西部法制报 2020-01-07 00:39 大字

张建锋高向林

案情

2018年11月26日,杜某伙同王某驾车携带“电猫”装置、铁丝、插杆等工具,来到韩城市芝川镇某村外的山沟,沿着一条土路布设电网猎捕野兔。为防止过路行人触及电网,二人在土路一端堆放了树枝,并在土路另一端蹲点守候。当晚10时许,“电猫”报警,杜某过去查看,原来是王某在摘除铁丝网导电夹子过程中不慎被电击致伤。次日,杜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之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死亡原因系电击致死。

审理

对此,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杜某使用高压电力设备,在乡村土路周边猎捕野生动物,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杜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条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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