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生活中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由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我们所有执行案件的最根本的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律立案执行。
在执行案件过程会出现很多种情形。有的案子在法院立案后,被执行人会通过案件审判阶段的审理过程,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主动履行义务,将案件执行完毕。有的案件被执行人因为对法律的学习认识不够,在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仍心存侥幸,存在以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五)违反限制消费令;(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具体由那些影响呢?(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被采取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韩城市人民法院 薛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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