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矿业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华商报 2018-10-10 01:19 大字

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消息,对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陕西证监局表示,经查,该局发现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三方面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简称《管理办法》)的问题。

第一是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2017年1月19日“17黄河01”募集资金到位,该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将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一笔全部转入基本户,导致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混同使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划转未在指定专项账户进行,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是部分募集资金未用于核准用途。“17黄河01”募集资金经核准用途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但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显示,截止2017年1月22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1.72亿元,应结余0.26亿元,而该时点该公司基本户资金余额为0.14亿元,较应结余募集资金少0.12亿元,存在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问题。同时,根据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该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将募集资金130万元借款给韩城市添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持有该公司40%股份)。以上事项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是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2018年6月27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公司与韩城市高登置业有限公司、韩城同鑫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执行裁定书,涉案金额0.78亿元。2017年12月29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发布该公司与刘根喜、韩城标致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执行裁定书,涉案金额0.60亿元。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上述案件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8年8月31日才在半年报中进行披露,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陕西证监局表示,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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